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此前调解中放弃的利息2万元,称调解当时不知情,放弃2万元属重大误解,故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万元。
甲某(男)和乙某(女)曾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因男方买房需资金,乙某借款13万元给甲某。后恋爱不成,形同陌路,乙某一纸诉状将甲某告上法院,要求甲某归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2万元。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分期归还本金13万元及乙某放弃2万元利息请求的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后乙某认为自愿放弃2万元诉讼请求不假,但基于甲某在法庭上口头承诺日后归还利息2万元才作出此表示,本意为要求甲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5万元。故放弃2万元的利息请求属重大误解,对乙某显失公平,要求甲某继续归还利息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某、甲某就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2万元,已在前案中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完毕,结果为乙某自愿放弃要求甲某支付本金外的其余诉讼请求,即包含了要求甲某支付利息2万元的请求。调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后即已生效,故乙某主张的利息之债已消灭,乙某要求甲某归还利息2万元于法无据。该案经二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调解之外的任何允诺,系当事人自愿协商,并无法律效力之保障,各方需谨慎。(苏报融媒记者 顾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