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仅有丈夫一人签字能否将房屋过户给他人?昆山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
老李想给自己买一套适合养老的房子,就相中了一套环境不错的二手房,从看房、到交易过程也都相当顺利,老李也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在就差最后的尾款2万元没有支付。眼看就能过户的时候,房主老万以各种理由推脱,把过户时间一拖再拖。这时候老李才发现老万的房子不是他一个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该套房屋是老万的搬迁安置房,但搬迁协议上仅有老万一人的签字,并且卖房的时候老万说自己已经离婚了,这可怎么办呢?老李为了自己能够正常过户,就到法院起诉了老万和老万的妻子,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后查明,老万夫妇分居很多年,一直在闹离婚,妻子对于老万一个人卖房子的事情也确实不知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李的诉请,老李只能另外再向老万主张赔偿损失了。
法官提醒: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但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共有,转让涉案房屋应由两人共同处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故判决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