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叶永春
星期五调查
小排量车购置税优惠进入倒计时,买车人要赶乘“末班车”,车商也要在年末冲刺一把取得个好业绩,共同给年末的车市推了一把力。据相关统计,今年11月苏州大市卖出4.4万辆新车,是之前11个月中的最好成绩。然而在车市回暖的同时,各类纠纷也不少,其中不乏车商出现违约行为,可当消费者要为自己讨说法了,却发现合同中的条款似乎对车商有所偏袒。
提车期写进合同却不算数
这辆迈腾车,等了2个月也没提到
12月20日好友要结婚,为了给婚礼助阵,10月15日李先生订购了一辆迈腾轿车。不过12月20日当天,他没能开着迈腾去参加婚礼,而是乘坐的大巴。因为他订购的这辆迈腾车,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
李先生的父亲向记者介绍了经过:10月15日,他们到相城区华元路的一汽大众4S店订购一辆迈腾轿车,交了5000元定金。合同约定“30个工作日左右提车”,但进入12月中旬,4S店仍没有消息,“他们告诉他12月18日可以取车,他觉得还能接受”,可现在朋友都结婚了,汽车还没到。李先生的父亲说,买车本来是件高兴的事,看别人买车这么轻松,他们买车却这么吃力。怎么看他都觉得这样的合同约定像是“霸王条款”。
记者核实:在相城区华元路一汽大众4S店,销售总监陈先生解释称,迈腾这款车销售比较好,尤其年末,4S店一般不会有现车。当初李先生父子来店里购车时,销售人员是按照以往经验预计了30个工作日的提车期限。但临近年末汽车生产厂家有个机器检修周期,车辆有所减产,加上北方降雪等运输上的因素,他们订购的车一直未到店里。他说,他们一直在与厂家联系,有望在12月30日之前让李先生父子将车开回家。为表达歉意,他们愿意将李先生升级为VIP客户,享受相应的优惠。
空等一个月退车真不甘“我违约定金没收,商家违约不用赔钱吗?”
再过几天,随着步入2018年,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购置税的征收税率也将从7.5%恢复到10%。陈先生却白白浪费了一个月。
陈先生说,“今年10月1日他在车展上看中了东风本田CRV,1.5升标配,还能享受购置税优惠,合同上也写清楚了11月底前提车。但11月时从4S店得到的消息是:12月底前不确保会有车。”
“和东风本田4S店的事,肯定不能就这么完了。”他说,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如果是他违约,他的3000元定金肯定要不回来,如今4S店违约,对方却只是退还定金了事,他不甘心,觉得合同约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我来“来回回路费、误工费,这些损失跟谁算?”
记者核实:在吴中区中山东路东风本田4S店,展厅经理罗先生介绍说,陈先生订购的是一辆标配的CRV车,因厂家产能不足,眼下正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他说,从厂家给4S店的发车量来看,他们当时判断陈先生订购的CRV车无法在11月底前提车,在12月底前能不能提也无法确保,才提前通知陈先生。他说,陈先生愿意退车,他们也愿意退还定金,其他诉求他们无法答应,希望陈先生继续和店里沟通。
行车记录仪惹纠纷
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同该听谁的?
今年10月1日,张先生到相城区太阳路的雪佛兰4S店订购了一辆迈锐宝轿车。他说,订车时,4S店赠送不少车辆附件,有原厂胎压监测仪、行车记录仪等,特别是行车记录仪,当时销售顾问介绍的是带有全景监控的。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也将附件写到了内容中,其中行车记录仪一项的后面,还用括号标注了“监控”二字。
可是10月下旬,他去支付车辆的首付款,却与4S店发生了“争执”。他说,店方说带监控的行车记录仪费用不菲,是当初销售顾问搞错了,赠送给他的应是普通的行车记录仪。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10月26日,张先生去提车,上完牌回到店里,有工作人员要他给服务打分。在打分前,张先生又把行车记录仪的事提了出来,负责打分的工作人员还在表格上将此事作了备注。但纠纷仍未解决,“我要的是全景监控的行车记录仪,熄火后仍能运行,他们给的就是普通的行车记录仪,熄火就停了。”张先生说。
记者核实:在相城区太阳路雪佛兰4S店,展厅经理王先生告诉记者,这完全是个误解。“开店5年多了,从没有给迈锐宝安装过这种行车记录仪。”他说,该款行车记录仪适用于大排量的偏高档的车,当初给张先生介绍时,一是销售顾问是个实习生,不是很熟悉情况,二是张先生可能是看了其他展区有该款行车记录仪,误以为赠送给他的就是这一款。他说,对于“监控”的理解,双方也不一样,他们提供给张先生的行车记录仪也能“监控”,范围是车前及车后,熄火后是停止运行的。王先生还取出一份机打的补充协议,这份协议中已不存在“监控”的字眼。他说,其中“NS遥控车位锁”就包含了行车记录仪。这份协议张先生也是签过字的。
对这个说法,张先生不认可。4S店有补充协议,张先生也拿出了手机录音,称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店方仍是答应给他安装他所要的行车记录仪的。时至昨天下午,在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仍在就此事协商中。
出于保护自身利益
购车合同中不排除有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在苏州市便民服务中心,从11月1日至12月18日,接到关于4S 店的投诉就有229条,其中不少买车人就对购车合同的条款提出了异议。
苏州市消保委委员、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军认为,4S店提供的购车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往往会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不排除有霸王条款存在。他认为在购车合同中,车商及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如果对于违约只是要求消费者承担责任,而商家不用承担责任,这明显有失公平,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他认为,在商家出现违约时,按照法律规定,商家不但应该支付定金的双倍赔偿金,还要赔偿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