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邹强 通讯员 韦玮)日前,有毒污泥跨省倾倒园区赔偿案尘埃落定。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江西新悦达公司、邵某、徐某、季某、王某等人连带赔偿原告胜浦街道办事处环境污染代为处置费用近百万元。
2013年5月,邵某明知江西新悦达公司在浙江省桐乡市收购的400余吨污泥有毒有害,仍将污泥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徐某有偿处理。徐某又委托季某有偿运输。其间多次转手,这些有毒污泥最终由王某倾倒在胜浦街道某河流交界处。该违法行为被当场查获后,经权威部门检测,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及吡啶、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案发后,胜浦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上述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为此支付处置费近百万元。
邵某等人跨省随意倾倒有毒有害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胜浦街道办事处向园区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索赔处置费用,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经审理,园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胜浦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后部分被告不服,向苏州中院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