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了“违章建筑” 怎么办?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由违章建筑导致合同无效的民事案件
房地产的过热使得人们都认识到了有了房子就有了金钱这个道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一些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从我国的大多乡村来看,许多乡村为了开展经济,活跃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计划、报批、报建,建起了许多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别人(多为台商、港商)协作办厂,实践上是租借厂房收取房钱。从上面的缝隙来看,这样的租借行动是不合法的,不应受法令的保护。但是实际中,乡村团体收入很大一些是靠这种违章建筑租借取得的,乡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不幸的是基于这些没有任何准建手续、没有取得相关产权证书的违章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且无效。2017年10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由违章建筑导致合同无效的民事案件。
今年4月,家住太仓的汤某与上海的梅某就位于太仓市沙溪镇一片厂房区域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协议,租赁期间自2018年3月至2028年3月为止,租金每年38万元。该合同在2017年4月23日便成立,但是,该协议签订之后,原告方以该租赁房屋没有相关准建手续以及没有产权证书为由,提出该租赁协议无效,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梅某自然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原告遂将梅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双方之间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租赁协议,但是有无该厂房没有相关的准建手续、更无产权证书,所以该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原告对于就合同无效造成被告梅某的损失应予赔偿。最后,在承办法官张法官的积极沟通之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无效,原告方退还被告相关定金并赔偿被告梅某65000元。
法官说法:第一、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本案中双方就该违法建筑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退还所缴纳的租金、押金、租赁保证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的,有权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向出租人主张装修损失。结合本案案情,经过张法官一番工作,原告同意退还给被告保证金并赔偿被告65000元损失。
法官提醒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特别在签署较长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前,不能只考虑房屋位置、租金等因素,还应核实出租人的身份,切实审查租赁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手续,如房地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防止承租有法律隐患的违法建筑,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损失。(苏报融媒记者 顾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