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此前调解中放弃的利息2万元,称调解当时不知情,放弃2万元纯属重大误解,故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万元。
李某(男)和王某(女)曾经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因男方买房需要资金,王某借款13万元给李某。后恋爱不成,形同陌路,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归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2万元。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分期归还本金13万元及王某放弃2万元利息请求的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后王某觉得自己当时自愿放弃2万元诉讼请求是不假,但是是基于李某在法庭上口头承诺日后会归还利息2万元才做出的放弃表示,其本意为要求李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5万元。故其放弃2万元的利息请求属于重大误解,对王某显失公平,要求李某继续归还利息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李某就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2万元已在前案中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完毕,结果为王某自愿放弃了要求李某支付本金外的其余诉讼请求,即包含了要求李某支付利息2万元的请求。调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后即已生效,故王某主张的利息之债已经消灭,王某要求李某归还利息2万元于法无据。该案经过二审维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院调解系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就纠纷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双方均应遵守自觉履行。至于调解之外的任何允诺,系当事人自愿协商,并无法律效力之保障,各方需谨慎。(苏报融媒记者 顾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