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孕妇首次孕检时,就被查出风疹病毒抗体指标异常。复查时医方未能详细告知患者病毒对胎儿致畸等重大影响,也没有向孕妇作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婴儿出生后3个月,就死于先天性风疹病毒感染综合症所致的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日前,虎丘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医院在原告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侵犯了原告的生育选择权,应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最终获赔各项损失11万元。
前年年初,结婚多年的小娟(化名)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在孕后13周来到苏州某医院处建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当年4月,医方的产前检查首次血检报告显示,孕妇风疹病毒抗体IgG和M指标异常,因此建议小娟两周后复查。当小娟再次来到医院时,医方检测了其风疹病毒抗体IgG和单纯疱疹病毒I+II型抗体IgM指标,但医方未详细告知孕妇,有胎儿感染及出生缺陷的可能性。
此后,小娟一直在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从6月中旬开始,她在产检时便多次被发现有“胎儿侧脑室略增宽”的情况,医务人员告知她去苏州母子中心做进一步检查,但小娟未遵医嘱。直到9月底,小娟在该医院剖宫产下一个女婴。新生儿一出生便住院治疗,最终于三个月后去世。后经鉴定,女婴的死因是先天性风疹病毒感染综合症所致的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此后,小娟夫妻至虎丘法院起诉被告医院,认为在相关指标异常的情况下,医院未告知他们病毒对胎儿致畸的重大影响,更未作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据此,原告向被告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90多万元,另外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育龄夫妻享有生育选择权,包括依法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出生的决定权。在本案中,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小娟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同时,法院也认为,原告未遵医嘱去苏州母子中心做进一步检查,错过了进一步明确其风疹病毒感染的机会,因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5501.66元。综合各项因素考虑,法院裁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此外,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原告最终总共获赔11万元。(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