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刘志婷)安装冷库供人使用,到底是租还是卖?2017年5月,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案件,一审判令被告太仓某食品公司支付原告某制冷设备公司冷库价款65000元。
2016年8月,原、被告签订《合约书》一份,约定原告在被告土地上安装冷库两套,调试好后租与被告使用,被告每月支付2800元,被告不得无故拖欠租金,如违约,被告得支付原告冷库款70000元。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原告安装了两套冷库交由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后未再付款。
庭审中,原告陈述,《合约书》虽然写了冷库租与被告使用,但是双方之间实际应为买卖合同,因为冷库的实际安装地址在被告处,冷库的使用权完全由被告控制。两个冷库的总价款是70000元,因被告当时不能一次性支付冷库总价款,双方商定以租金的方式分期支付,如被告按期支付,冷库安装之后至2016年10月以前是免费给被告使用的,被告只需支付总价款67200元;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则应当一次性支付冷库总价款70000元。现因被告已支付了5000元,故同意在总价款中予以扣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约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结合《合约书》的内容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予以认定。原告已将冷库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按约支付价款。现原告自愿扣减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法院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冷库价款65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形式早已不限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模式日益更新,但是不论如何变化,只要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约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