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离婚在这个时代本没什么稀奇,但这一回,当事人一方是88岁的老爷爷、一方是85岁的老奶奶,这对再婚14年的耄耋老人因感情不和、经济问题产生纠纷,日子过不下去了!
2003年,老太太王某某与老爷子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结婚前各自子女均已成家。婚后,夫妻关系还可以。
然而,最近这几年,老太太与老爷子经常会因为钱的事情吵架。
据悉,老爷子的退休工资每个月有1万4千多,而老太太却只有3千左右。老爷爷子女比较介意老夫妻收入上的差距,认为老太太一直在花他们的钱,因为财产问题而引发的家庭纠纷时有发生,久而久之,老夫妻的感情也慢慢变得淡薄。
2014年,老夫妻俩还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甚至最后惊动了警察来调解!
去年10月,老太太王某某不小心摔倒后致手臂骨折住院了,可老爷子却始终没有去医院探望过她,出院后的老太太一怒之下就直接住到了女儿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老伴儿离婚,并要求吕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庭审中,被告吕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无过错,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另,双方之间并无共同财产。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再婚后存在隔阂、不完全信任而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并为经济问题起争执,致夫妻关系恶化。现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虎丘法院潘强生法官告诉看苏州记者,老人离婚案中多半是一些再婚老人离婚,主要原因集中在财产上。不过,像这么大年纪闹离婚的,还是头次遇到。
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问题,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并无过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但由于原告刚出院身体尚在恢复之中,需要静养,更需要营养及帮助、照料,且原告又无固定住处,目前确实生活困难,故被告应依法给予原告适当帮助,综合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实际收入以及身体健康状况,虎丘法院酌定离婚后被告补偿原告3万元。
法官说法
在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若存在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固定住处等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义务,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经济帮助的数额,保障生活困难的一方当事人离婚后能够正常生活,安享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经济帮助义务不同于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义务,其适用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要求适当经济补偿的一方确有困难;二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当有经济负担能力;三是接受帮助的一方没有再婚或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包括“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两种情形。
本案原告离婚时确实生活困难,而被告确有经济负担能力,因此离婚时被告对原告负有经济帮助义务。具体数额则综合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实际收入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 (看苏州记者 张利荣 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