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孙某诉市食药监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庭审中,孙某当庭书面申请撤诉,姑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2017年5月份,投诉举报人郭某向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某食品店网上销售的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认为食品店无散装食品经营资格而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法。吴江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定案涉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该食品店不存在违法行为。郭某不服,遂复议。
市食药监局法规部门受理郭某的复议申请后,会同食品生产处对案涉产品进行研讨分析,依据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认为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撤销被申请人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原行政决定,并责令60日内重新处理并函告投诉举报人。
食品店业主孙某不服市食药监局行政复议决定,向姑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市食药监局出庭应诉人员针对产品标签内容特征,运用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规定,向孙某说清法理、阐明事理、讲明情理。孙某在当庭所呈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面前,认识到问题所在,并当庭向法官作出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后姑苏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孙某撤诉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