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居女友擅自出卖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其与房屋中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无权处分人程某赔偿房屋所有权人沈某47万元,中介人丁某、尹某承担30%的补充责任,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2009年,沈某向某建筑公司认购了一套房产公司以房抵债的搬迁安置房,沈某付清了全部房款,但因政策问题未能办理房产登记。2013年10月,沈某同居女友程某未经沈某同意,采取将搬迁安置房先办理初始登记到房屋中介丁某、尹某名下,再过户给买受人的方法,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了房屋。沈某得知后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返还房屋,法院认定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驳回了沈某的诉请。后沈某再次向张家港法院起诉程某、丁某、尹某,要求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虽未取得房产登记,但对房屋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程某未经沈某同意,擅自出售该房屋,沈某有权请求按照房屋售价赔偿损失,因房屋售价中包含装修及家具电器的价值,沈某、程某均无法证明对该部分价值独自享有权益,故酌定从总房款中扣除5万元。中介公司未能准确审查并核实房屋的权利状态,主动协助程某处置房屋,侵害了沈某的财产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对于无权处分的房屋,如果房屋中介对房屋权利状态的审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协助无权处分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与损害结果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