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都应留在现场积极配合事故处理,这是常识。但偏偏还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在驾车肇事后逃逸,结果带来更多损失。今天(4月16日),吴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然车辆已经投保了商业险,但欧某就因为其肇事后逃逸,需其承担一万多元的赔偿责任。
2017年6月,欧某驾车至加油站加油时,撞坏林某停放在加油站的客车,事故发生后,欧某一逃了之,半个月后又觉不妥,到当地交警中队投案。经公安部门认定,欧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林某所在的客运公司因包车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只能向租车公司另行租车,共计租车13天,每天1200元。受损客车经维修,共花费4100元。因欧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客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4100元,以及租车费156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欧某事发时逃逸,其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客运公司车损2000元,其余损失应由欧某个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客运公司的车损4100元,因欧某事发时有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已在保险条款中对相应免责情形加粗加黑予以提示,故商业险范围内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可免赔,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客运公司车损2000元,超过交强险范围的车损2100元,客运公司可另案向欧某主张。对于客运公司车辆的停运损失,因事故发生于2017年6月13日,车辆于2017年8月2日修理完毕,客运公司主张的停运时间13天在合理范围内;考虑到客运公司的车辆为经营性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确实产生营运损失,故根据行业运营成本、利润水平等酌情确定营运损失标准为每日800元,停运损失为10400元,由欧某承担赔偿责任。(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李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