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位于浏河镇的高速路口处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闫先生驾驶的车辆与杨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认定此次事故闫先生应承担80%的责任,杨先生应承担20%的责任。
双方都购买了保险,交警进行了居中调解,本以为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就可以解决纠纷,谁料到突生变故。闫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发现其所驾驶的车辆投保时登记为货车,但闫先生本人并无驾驶货车所须的从业资格证。据此,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赔。
保险公司免赔这件事对闫先生来说影响很大。车子本来是闫先生为自己在上海经营水果生意批发拉货而买的,登记为货车是因为听别人说以后能多一条出路。而车辆保险都是买车时销售人员代办的,闫先生根本不知道存在这样一个免赔条款。
庭审中,闫先生向法院出示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单,保单上面的签字与闫先生在庭上的签字笔迹相差甚远。可见当时签保险条款的确实不是他本人。闫先生买车时并非想要从事货运,只是因为不懂其中的利害关系而错误登记为货车。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闫先生、杨先生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66659元,由闫先生赔偿3766元,剩余损失由原告杨先生自行承担。
对此,庭审法官表示,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而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苏报融媒记者 顾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