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 通讯员 曾宪佳 季新宏)在结婚前取得的房产,能否因婚后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法院执行?近日,戴女士向张家港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婚前财产不该被执行。
戴女士与苗某原是夫妻,二人于2016年5月25日离婚。因苗某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认定借款发生在戴女士与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戴女士未能提供借款是属于苗某个人债务的证据,故判决戴女士、苗某共同偿还借款180万元及利息。戴女士、苗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债权人向张家港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戴女士个人名下位于某乡镇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戴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产系其婚前财产,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屋以清偿其婚内债务是错误的,要求法院不予拍卖并解除查封。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戴女士遂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生效判决,苗某、戴女士应共同归还借款,因此,戴女士本人亦是案件被执行人,对外负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涉案房产虽是戴女士的婚前财产,但法律并无规定对于戴女士应承担的涉案债务,不能以其婚前财产清偿。在戴女士未清偿涉案债务的情况下,法院查封其房屋并进行评估拍卖,并无不当,因此作出驳回戴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对外负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法官提醒,婚前个人财产也能用于清偿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切勿有通过伪造个人婚前财产证据以规避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