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邹强 通讯员 李小菊)农村村民时常在土地问题上引发纠纷,日前,吴江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宅后建坟”引发的邻里纠纷。法官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判令被告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妨害。
原告马某和被告顾某是同村村民。顾某母亲早年去世,顾某在马某屋后为其母建坟,当时坟头与马某房屋有一定距离。后来,马家在改建时,房屋后退了几米,其房屋离坟头仅有2米左右的距离。但因该坟头占地面积较小,且基本与地面持平,双方一直相安无事。
2016年,顾某父亲去世后,顾某依旧把父亲的坟安葬在马某屋后10米左右的地方,并且建了一个1米左右高度、2.5米左右直径的圆形坟头,马顾两家开始产生纠纷。
马某认为,自从顾某将其父亲的骨灰葬在此处后,顾家顺风顺水,马家却运气一直不好,现在已经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困扰。而且,这块地块是马家的自留地,顾某无权将其父亲的骨灰盒安葬在这里。协商不成后,马某就告到法院,要求顾某将其父亲的坟头从其自留地里搬走。
顾某则认为,马某的责任田已经由集体收回,并且每年领取相应的补偿,所以马某已经没有自留地了。并且自己父亲的坟距离马某的房屋将近12米,根本不存在侵权一说,他拒绝迁走其父亲的坟头。
法官调查后发现,由于村干部人员调动、原始档案缺失等原因,现在已经无法查明马某房屋后面地块的权属和性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苏州公墓管理办法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周围300米内建造坟墓,但考虑到顾某的父母作为夫妻应安葬在一起或者距离较近的风俗习惯,在该地块权属不明的情况下,马某无权要求顾某移除其父亲的坟头。但是,顾某父亲的坟头虽然与马某的房屋保持了10米左右的距离,但由于新坟较高且占地面积较大,对马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顾某理应依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解除对马某精神的困扰,为双方创造一个祥和的生活环境。最终,法院限期顾某将其父亲的骨灰依规定平地深埋、不留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