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之间,某营业厅系统内预存的近九千元话费全部被盗充,现场却没有任何被闯入的痕迹。经过调查,原来有人偷拍了营业厅充值工号和密码,回家给自己充了话费。日前,90后小伙子彭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6月,太仓市某营业厅店长报警称,其店内最近对账时查出有大额话费充值流水,系统内的4个工号多次给人充了话费,但是没有收到钱,损失金额近九千元。接警后,侦查人员发现营业厅门窗完好,机器设备也没有被动过的迹象,初步认定这是一起电信网络盗窃案。根据网警和通讯公司对充值记录的调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90后小伙彭某身上,并迅速将其抓获。
经查,2017年6月15日,彭某通过家中电脑登录某通讯公司话费充值系统,先后通过4个充值工号,向自己的两个手机号盗充话费5次共计人民币8960.30元。而彭某获取工号密码的方式,竟然只是通过手机偷拍。
彭某向检察官供述:“那天我去营业厅充话费,看见柜台上面有一个笔记本记着一些数字,像是用户名和密码。我趁工作人员不注意,用手机偷偷的把这些数字拍下来,回了家用电脑一试,果真是充值工号和密码。”
案发后,该营业厅迅速向总公司申请第一时间追回了彭某所盗的全部话费。
“我虽然盗充了话费,但一分钱都没花就被追回了,这怎么能算是构成盗窃罪呢?”讯问中,彭某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足以定罪。
针对该案到底是盗窃既遂(既遂: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还是未遂的问题,太仓市检察院召开员额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形成意见认为在该案中,当被盗话费在彭某手机账户中时,其已取得对话费控制权,可以随时使用话费购买服务。而在通讯公司追回之前,该笔话费已处于完全“失控”状态,彭某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太仓市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彭某提起公诉。日前,经太仓市法院一审判决,彭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