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发生巨大转变,订立遗嘱成很多人交代身后事的重要方式。苏城公证处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办理遗嘱公证185件,同比增长54%。
据苏城公证处相关人员介绍,他们在日常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市民对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时间与遗嘱的法定形式等方面仍存在认识误区。前段时间,他们特别推出了立遗嘱“八项须知”,普及遗嘱订立的相关知识。具体内容包括:遗嘱的法定形式、遗嘱处分的财产、如何看待多份遗嘱等。
特别提醒,市民在订立遗嘱前,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对财产的处分,须经过深思熟虑,切莫在不完全知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草率地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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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的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订立的五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危机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均受法律保护,遗嘱并非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立遗嘱人应当神智清晰,具备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其他共有人的遗产尚未分割的,立遗嘱人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四、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五、 如遗嘱将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立遗嘱人死亡、遗嘱开始生效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六、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公证处办理撤销。
七、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其中,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
八、立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苏报融媒记者 管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