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金币”从而获得色情照片和视频的下载权限,苏州男子李某从2012年开始,在论坛版块里上传其所下载的淫秽视频、图片的链接。至2017年被抓获时,他先后将232个淫秽视频的BT种子链接发布到该论坛,供他人下载观看。今天(6月6日),高新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为赚“金币”,传播淫秽视频种子链接
2017年5月,苏州高新区网警大队在网上巡查过程中发现,一个代号为XXX的网民在某论坛版块里,发布淫秽视频链接,且数量较多。经研判,警方发现该网民真实身份为李某。民警随后对他进行传唤。经其指认,他放在卧室内的一台台式电脑,是其上网传播淫秽物品的工具。经审查,李某对传播淫秽视频链接的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李某自愿认罪。据他供述:“那个版块里面有其他人发布的帖子,帖子的内容就是色情照片和视频,下载需要消耗论坛里的金币,因为我刚注册的时候没有金币,就在别人发布的帖子里回帖,回复一个赚1个金币。攒够金币后,我就把别人发布的色情视频种子下载到自己电脑上,然后自己先看,看完就发布到论坛上。”据他交代,发布一个视频可以赚60个金币。
指向淫秽视频的链接,应按照淫秽物品处理
“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本身不是淫秽物品,其只是一种指向淫秽物品的介质,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指向淫秽视频的链接应按照淫秽物品处理。”
据承办此案的高新区法院刑庭副庭长许修尧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并具有诲淫性,是判断淫秽物品的法定标准。该标准不以淫秽物品的载体形式如何而有所区别,无论载体形式是实物化的,还是电子化的,只要符合该法定标准,就属于淫秽物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未直接采用淫秽物品的提法,而是为了更符合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实施的淫秽物品犯罪的特征,采用了淫秽电子信息的提法。
那么,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是否应按淫秽物品处理?
对此,承办法官说,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直接指向淫秽电子信息,任何人只要点击有关链接,就可以浏览、下载相应的淫秽电子信息。因此,提供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与提供淫秽电子信息没有本质的不同。
上述《解释》专门规定:“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该条规定既考虑了可以有力打击提供直接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的犯罪行为,又规定必须具备“明知是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的主观要件,从而防止打击的扩大化。从中可以看出,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已被该司法解释纳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对象范围内,因此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应按照淫秽物品处理。
法官提醒:
根据上述《解释》之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1、传播淫秽视频文件40个以上;2、传播的淫秽视频文件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3、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且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32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应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许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