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家住太仓的周某小有积蓄,挣钱不易让其更希望能通过投资理财实现“钱生钱”,当她把这一想法告诉好友丁某时,丁某告知其可以通过投资公司帮助理财,能保本付息,甚至实现一本万利。
周某得知后心动不已,前后3次将自己几乎所有的积蓄70多万元通过丁某转入山东某投资公司账户,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然而该份理财并未取得丁某所称的收益。周某发现情况不对,要求丁某退还本金,然而丁某却久拖不还,周某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周某将涉案的715000元给付被告丁某的目的是委托山东某投资公司理财,被告丁某辩称已将该款给付该公司,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且根据原告周某的报案,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715000元列入侦查范围。鉴于本案的委托理财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故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起诉。原告周某可通过公安机关向该投资公司追赃来追回自己的投资款。(苏报融媒记者 顾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