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许艾)苏州水系发达,河网纵横,船舶在水上作业驾驶时也隐藏着与陆路同样的危险。日前,驾驶货船撞翻小木船造成一死一失踪的被告人李某,被高新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二年。据悉,这是高新区法院近年来审结的首起水上交通事故入罪的刑事案件。
今年1月的一个早晨,天空飘着小雨,能见度不是很好。在京杭运河苏州寒山桥附近的一艘小型木质渔船上,年逾六旬的王某与妻子刘某正在捕鱼作业,全然没有察觉一艘货船正从后方朝他们小船所在的位置驶近。
据货船驾驶员李某在庭审时的供述,这艘铁质运输船是在去年12月份左右买的,一共花了十万多元。该船舶挂靠在远洋航运公司,最低安全配员规定要两人以上,一名驾驶员,一名船员。但事故当天,船上自始至终只有李某一个人。
“我当时驾驶的是空船,在常州卸完货在大运河里往昆山方向行驶。在离寒山桥大约1000米的时候,速度在10-15公里,是顺风顺水的状态。”李某说:“我发现我船的正前方有一艘小木船在同向行驶,船上还有人在拉网,离我相隔大约500米左右。我加速超过了木船,木船就往左边划,我的船还是正常沿河道行驶,但不知道什么时候,木船又超过我的船,划到我船的左前侧,这是我的视角盲区,当时我观察不到木船的情况。到了寒山桥桥洞的时候,我在驾驶室听到有人在水面上喊救命,当时感觉应该是我的船撞上木船了,于是我立即倒船,并从驾驶室跑到船头往河里看,发现有个男子落水了。”
碰撞发生后,李某拨打了12395求助电话,并把船停在左岸边,等待海事部门的人过来。不幸的是,事故造成小型木质渔船倾覆,渔船上女性乘员刘某死亡,王某失踪。后经海事部门的调查结论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型木质渔船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内河上驾驶船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