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邹强通讯员郭赵艾
苏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全体业主投票,向本小区的物业公司发出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物业公司拒绝撤出并把业委会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败诉。日前,该小区业主代表来到法院,代表小区3045户居民为法官送上一面写有“为百姓做主,替百姓解难”字样的锦旗。
物业服务质量堪忧
解聘投票“双过半”
2015年10月,涉案小区跟A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管理小区的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但是A公司入驻小区后不久,部分业主就怨声载道,说A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无法令人满意,“最让人不能忍受的就是,小区里面垃圾成堆也没人打扫。小广告贴得满墙都是,个别安全出口被杂物堵塞,多处公共设施失修,而且地下车库还
有住人的情况……”
除了居民的吐槽,从考核指标来看,该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也确实堪忧。法院调查期间,区住建局作为第三方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75%不合格,25%刚刚及格,其中考核组意见中多次提到的消防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
去年12月,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进行投票。汇总数据后显示,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提前解除与A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且同意解除合同的业主房屋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半。据此,去年12月20日,业委会向A公司发出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
A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一直在尽职尽责地为小区服务,并且《物业服务合同》要到今年12月31日才到期。如今,业委会单方面通知提前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所以,A公司来到法院起诉业委会,请求法院判令业委会发出的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由该原告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适时加快审理节奏法院抽样核实居民意见
“法院受理的小区物业纠纷,案件辐射面广,双方之间的矛盾往往难以调和,审理起来比较棘手。但是,一个小区的物
业服务水平,对业主生活质量影响巨大,
必须尽快查明事实,解决纠纷。”高新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赵建荣的审判团队接手此案后,迎难而上,在两个半月内,先后组织了五次听证、三次开庭,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一一进行查实。
此时,一个意外情况出现了。根据法庭审理规则,被告业委会应当把业主投票的《意见表》交给原告物业公司进行质证。但由于物业和业委会矛盾非常尖锐,甚至多次发生肢体冲突,业委会担心向原告提交相关《意见表》以后,会泄露大量业主的个人信息,不能排除物业对业主做出不利举动的可能,因此拒绝交出《意见表》,导致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眼看天气渐渐炎热,如果再这样拖下去,小区物业服务得不到改善的话,大批群众的日常生活会受到影响。为此,法官拿出了一个原被告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由双方在法庭上抽取一定数量的《意见表》,然后由法官通过电话逐一向相关业主进行核实。
根据备案登记的信息,涉案小区业主共3045户。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参加投票的是1761票,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是1637票。随后,双方总共抽取52张《意见表》。法官通过电话核实,这52名业主都同意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提交的业主大会的投票汇总结果真实,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提前解除与原告A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根据备案登记信息,实际同意解除合同的业主房屋面积也超过了小区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半。
为了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后续纠纷,法官在宣判前,特地约谈原告负责人,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建议原告主动撤诉,同时主动从小区撤出,但物业公司拒绝了这一建议。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被告小区选聘的新物业服务公司已顺利入驻,并与A物业顺利完成交接,小区业主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改善。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就有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