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七年前在毕业实习中不慎受伤,七年后才将用人单位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毕业生小王起诉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张家港法院一审、苏州中院二审后落下帷幕,法院判决由某钢铁集团及学校共同赔偿小王的损失计12万余元。
据了解,小王于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在某职高学习,2010年3月,小王在某钢铁集团毕业实习时,右耳不慎被皮带擦伤,后在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医院持续治疗达四年之久。2010年7月毕业后,该钢铁集团也招收了小王,为其安排工作岗位让其工作。2017年5月,因向人社部门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无果,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钢铁集团及学校共同赔偿损失。诉讼中,鉴定机构鉴定小王因外伤致右耳廓部分缺失,构成十级伤残,C1、2半脱位,遗留颈部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提交的门诊病历、检查记录等均能证实其治疗与擦伤事故有关,2017年2月钢铁集团分管安全的副总也签字同意小王的治疗,小王的治疗行为存在连续性,所以钢铁集团关于小王的诉讼超过法定时效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钢铁集团对小王虽进行了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但课时较短,不能涵盖所有岗位所需的具体安全知识。事故发生时,钢铁集团安排的两名负责监护的员工均非实习生,该两名员工在清理积料时也未停运皮带,小王作为实习生,未能较监护工作人员更好地掌握并使用安全生产知识、生产技能,属情理之中,因此对该起事故的发生,钢铁集团应承担主要责任。小王毕业后虽在钢铁集团就职,但在起诉前,双方并未就事故达成终局性的协议,残疾赔偿金具有法定性,钢铁集团以安置小王工作后未减少小王实际收入,可以减少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学校作为校方,对实习生仍有督导、教育的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酌情认定钢铁集团对小王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其余20%由学校承担,遂判决钢铁集团赔偿小王97320.90元,其余损失24330.22元由学校承担。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安排的监护员工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小王受伤,具有重大过错,所以用人单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王作为实习生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全面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的用工环境,员工在工作中也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双方各尽职责,才能创造和谐的用工关系。
(本文感谢张家港法院 曾宪佳 张知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