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艾家静)王某在苏州曾开过一家小型副食品商店,经营期间售卖过一种印有“青花瓷”字样的白酒。日前,他被拥有“青花瓷”商标专用权的酒业公司告到法院。原来,之前他销售的该类酒都是“山寨货”。经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1万元。
据了解,原告北京某酒业公司于2011年向有关部门申请“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去年2月,原告公司员工来到王某经营的小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两瓶标注“青花瓷”等字样的白酒,并支付购物款40多元,取得一张发票。
今年年初,原告把王某告到法院,认为其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山寨“青花瓷”白酒,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要求法院判处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表示,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具体损失和王某获得的具体利益数额。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