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将于明天(9月1日)实施,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可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就近到省内居住地所属业务受理点申请办理。按照规定要求,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就能领到证件。
办理居住证后,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以及在内地(大陆)住宿旅馆,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消费等9项便利的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之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时,须交验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
【具体步骤】
申请——
申请人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受理点递交申请材料;
采集——
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采集相片和指纹信息,选择领证方式,缴纳工本费(首次申领免费),在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领取凭证;
制证——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制证、发放;
领证——
申请人持办理凭证到受理点或通过邮政专递领取证件。
【办理港澳台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换领补领】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苏报融媒记者 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