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保险资管投资经理从事“老鼠仓”犯罪的典型案件。
借别人“马甲”进行操作股票账户,与管理的险资账户趋同交易涉及股票达70余只、成交次数达1500余次,累计7.66亿元共获利428.8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太平洋资管原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李某最终被判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发出后,李某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历时半年多,于2017年6月完成终审判决。9月20日,该案的终审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也首次向社会曝光了该案中操作的诸多细节。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曾创下A股老鼠仓案刑事处罚最长刑期纪录。今年,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曝光,主要犯罪嫌疑人原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某,伙同父母,利用公司内部系统管理漏洞获取未公开信息,动用不到200万资金通过关联账户交易股票涉资8.78亿,非法获利1773万。今年3月,王某被判6年6个月。
现年47岁的李某于1971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2007年11月进入太平洋资管工作,于2008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担任该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最终大好前程却误入他途,令人惋惜也令人警醒。
据券商中国
交易7.66亿获利428.84万
判决书显示,李某担任太平洋资管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其间被授予相关股票指令权限,可以在职权范围内自主决定其管理的太保集团下属太平洋财险和太平洋人寿证券投资组合账户所投资股票的品种、数量、价格等。
李某通过亲属关系或他人介绍,先后控制了“薛某”、“陈某”、“翁某”证券账户。其中,对于“翁某”证券账户,李某与翁某的哥哥翁某某、方某某约定:由方某某提供100万元资金,翁某某提供50万元资金,划入“翁某”证券账户,由李某负责投资操作。若亏损达到百分之二十,则由李某补齐资金后停止双方的委托关系,若盈利则翁、方两人给李某盈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
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5月17日,李某利用上述因职务便利所获取的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使用上述“薛某”、“陈某”、“翁某”等3个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太平洋财产保险和太平洋人寿保险证券投资组合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共计73只,成交1510次,累计成交金额7.66亿余元,非法获利428.84万余元。
证监会今年初公布的违法典型案例亦提及这一案件,显示上述交易中的趋同交易品种达到70%以上。
2015年4月10日,李某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2月24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2016年2月25日李某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
情节特别严重获刑5年6个月
一审判决认为:
李某作为太平洋资管权益投资部经理,因履行职务而获得证券交易股票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通过该信息及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自己负责的相关太平洋资管组合账户买入、卖出同种股票,交易数额达7.66亿余元,非法获利数额达428.8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数额、情节以及违法所得已经追缴等,决定对李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李某及其辩护人在上诉中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从李某犯罪的交易成交额和获利数额看,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原判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其具有自首情节和积极退赃,原判对其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认为:
综合考虑其犯罪持续时间长、涉及股票达70余只、成交次数达1500余次、交易成交额达7.66亿余元、获利数额达428.84万余元等从重情节以及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对其所作出的判决,量刑适当。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