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买来的新车发现挡风玻璃是换过的,之前一天这车还上过保险。王先生感到自己买新车被骗了,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法院了。
2018年6月8日,王先生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总价166000元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王先生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该车挡风玻璃被更换过,还于2018年6月7日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上述保险后于2018年6月8日被终止),被保险人为案外人。王先生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及3倍车款赔偿。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挡风玻璃因其在装后视镜雷达时不慎弄碎,已用原厂玻璃替换;在代办保险时拿错车辆合格证导致错办了车辆保险,车辆保险也已办理了退保,以上情形均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以其个人名义购买涉诉车辆,用于日常家庭生活使用,符合消费者的定义,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经核实,车辆保险确系错办,该行为且已经得到纠正,结合车辆的行驶里程,应当认定汽车销售公司主观上不具有欺诈故意。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挡风玻璃被更换的事实,影响了王先生的知情权,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但是,挡风玻璃非属于涉案车辆核心组成部分,对其更换不影响车辆的整体性能,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为此承担整台车辆价格的惩罚性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基于此点,通过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及法律释明,双方当事人后在庭外达成由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补偿王先生85000元的和解协议,王先生主动撤诉。
法官介绍,本案车辆挡风玻璃损坏并非车辆使用中造成,玻璃破损后也更换了相同原厂玻璃,客观上车辆的使用价值并未遭受贬损,另车辆办错保险等,消费者有权对自己所购商品享有知情权,并作出是否购买的选择。故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通过法官的法律释明,汽车销售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自愿补偿购车者8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