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价款200多万元的合同,2万元尾款一直拖欠至今,A公司诉至太仓法院后B公司竟以合同欺诈为由提出反诉,设备使用5年后B公司认为合同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这中间究竟有怎样的隐情?
A公司与B公司于2012年订立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一套处理污水的设备和设备使用的指导服务。合同款分批交付,前几批款项B公司均已按时交付,但B公司使用过程中认为设备运行效率与自己的期望值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因此迟迟不付2万元尾款。双方协商无果后,A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庭审中,B公司表示该设备用于处理烟草行业的污水,由于高浓度的污水中含有大量钙离子,处理过程中会导致设备钙化从而降低处理效率。B公司认为A公司利用技术认知上的不对等诱使自己选择了这种处理效率不高的设备,且验收报告上只有B公司技术人员签字并未加盖公司公章,因此验收没有通过,自己不但不应付款反而对方应赔偿自己使用5年中因维持设备运行而额外增加的费用200多万元。
法庭询问过后发现,B公司就设备运行效率问题未曾与对方进行书面沟通,加之时间久远,B公司无法提交更充分的证据,而出庭人员欠缺诉讼能力,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仓促地提出了反诉,最终只得面对败诉的局面。
法官说法:诉讼存在成本,欠缺诉讼能力的当事人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者,高额的赔偿主张会带来高昂的诉讼费。诉讼存在风险,审判人员通过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证据来认定事实,当事人记忆的偏差、前后陈述的矛盾和自身诉讼能力的缺乏均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证据留存意识和庭审能力均会影响诉讼的最终结果。
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举证权利,却希望法院收集所有证据、查明全部事实、实现当事人所谓的“公正判决”,是不切实际的。当事人起诉前应对诉讼的风险和成本有充分了解,再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诉讼策略和方案;盲目否定对方的全部主张,仓促提出标的额巨大的反诉,可能使得自己输了官司的同时还要负担高昂诉讼费。(苏报融媒记者 顾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