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为了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我市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11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国一国二高排放汽油车鼓励淘汰补助的通告》(以下称《通告》),决定对2020年12月31日前提前淘汰(不含转出)的国一国二高排放汽油车实施补助。
《通告》规定补助范围为:国家第一、第二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一国二)的微、小型汽油车。享受补助的机动车需同时具备在本市登记注册;于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拆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不满行驶里程参考值,同时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等3个条件。另外,在《通告》实施期间内,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以上的微、小型汽油车自愿提前淘汰的,同样按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而财政供养单位的老旧机动车淘汰、已享受其他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助。同时,《通告》规定对国家第一、第二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微、小型汽油车统一按照4000元/辆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