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脚出了看守所,后脚就进拘留所,如此“无缝衔接”的囹圄之灾,让园区的吴某亲身体验了一回。
2017年初,赵某与吴某签订《门窗销售合同》,向吴某购买阳光房顶、断桥窗等十余项商品,并约定由吴某负责设计、安装,赵某依合同规定向吴某付款40000元。完工后,阳光房存在严重渗漏水问题,前后维修了两年也没能修好,赵某将吴某诉至工业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拆除原工程、返还40000元工程款并赔偿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吴某拒绝履行,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向吴某送达法律文书,均因家中无人送达失败。法院还对吴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无可执行财产。就在这时,承办法官收到了另一条线索:吴某“消失”的那段日子里,其实人在看守所,今天就要被放出来了。原来,吴某日前因醉酒驾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现正由当地看守所执行拘留。得知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与看守所取得联系,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将刚刚释放的吴某带回法院。
吴某到庭后,承办法官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承办法官多次向吴某释法明理,指出吴某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应该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吴某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吴某仍然表示,拒绝履行拆除义务和支付义务:“我不服这个判决!我是绝对不会履行的!”最终,吴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处以十五日的司法拘留。
法官提醒:
法律不是儿戏,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就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再次奉劝所有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王玥 文/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