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上午,昆山市玉山镇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收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科法官当面送到的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这样写道:"罪犯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各项规定,积极参与扑灭居民住宅楼厨房失火,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对罪犯郝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六个月。"
原来,2015年6月,郝某某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处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开始,郝某某到玉山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没有多少文化知识的郝某某,逐渐认识学习到法律法规,积极融入社会。
今年3月,他在回家的途中,听到有居民大喊起火了,就立刻跑向冒着浓烟的楼层,冲进火海,关闭这户人家厨房的燃气瓶阀门并拎起燃气瓶就往楼下跑,将它放在安全地方,再与闻讯而来的另外两名居民共同将火扑灭。
郝某某不顾个人安危、英勇救火的行为,得到了居民们的一致认可,并因此获得了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根据相关规定,昆山市玉山镇司法所对郝某某建议予以减刑,最终得到了减刑的裁定书。据悉,郝某某案例是昆山近十年来首例社区服刑人员获减刑裁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