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李某一纸诉状将其前妻张某诉至法院,称其与前妻张某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人婚内共同购买并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产权归二人的婚生子女所有。现协议生效,张某未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
本案中,张某对于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其子女现随父生活,且尚未成年,其担心如果现在就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可能会被李某不当处分,从而损害其子女的利益,并称房产在过户之前,其有权撤销赠予,故不愿意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处理的约定,属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范畴,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要求对方履行。
后经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答,并对张某进行耐心疏导,其表示愿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双方另达成协议,由于其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房屋过户后,产权由监护人李某、张某共同监管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办案法官提醒,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在过户或者交付前可撤销赠与;而离婚协议上的赠与名为赠与,实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不可撤销,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苏报融媒记者 顾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