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太仓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为17年前房屋买卖未过户而导致的纠纷。
两个月前老陈夫妇来到太仓法院递交起诉状,法庭工作人员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年事已高且所涉纠纷距今已有十七年之久,若正常诉讼当事人可能要耗费大量精力成本,因此联系了驻庭调解员尝试诉前调解。
调解员向老陈夫妇了解情况后得知,十七年前住在太仓浏河的老张夫妇因年老欲去子女处生活,便将房屋转让给了老陈夫妇,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契约》,约定由老陈夫妇一次性补偿对方三万元,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老陈夫妇现已居住该房屋长达十七年,就在起诉前不久,他们希望老张夫妇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不料却遭到了拒绝。
调解员联系到老张的女儿,她表示父亲早已过世,当时签订的契约中写明为转让房屋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房屋仍应归张家所有。调解初期,老陈、老张两家人都想要这套房子,调解难度非常之大。
为使双方圆满解决本案纠纷,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打了不下十次电话。调解员利用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生活经验,在两家人提出自己的调解方案时,帮助其分析方案的合理性,通过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和方案自审,逐渐拉近两家人的心理预期。经历了两个月的远程调解和四个小时的当面调解后,双方充分考虑到老张过世后房屋事项办理的繁琐和不确定性,一致同意房屋仍归老张家所有,由老张家补偿老陈家三十万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订立购房合同后出售人即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违约损失。(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