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召开“民营企业司法保护调研会”,会议要求把握“四条原则、七个重点”,保护民营企业程序权益、胜诉权益、经营权益和存续权益,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司法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四条原则”是: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推进改革开放政策的高度看待民营企业司法保护问题,切实增强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找准服务民营企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贯彻司法政策,依法能动地发挥审判职能,对民营企业注重维权、注重减负、注重公平,有效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好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依法坚决保护其合法正当权益,同时也注重对其违约失信行为进行规制,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于其应承担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裁量幅度和责任形式上酌情考虑,减轻其负担;尊重商事规则,在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执行、落实“营利、自由、干预”的商事法律规则,尊重商事活动营利性的合理诉求,鼓励自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提升民营企业参与市场活动能力、信心和活力。
“七个重点”依次是:对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的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不能单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等为由,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诉求于不顾,损害其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要兼顾民营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公伤认定、社保等行政案件,缓解民营企业用工难、成本高的困境。树立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理念,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民营企业生存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
给民营企业减负。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无履行能力的困难民营企业,加大调解力度,采取调低利率、调低违约金、分期履行等方式,尽力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高度重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创新方式帮民营企业迈过融资“高山”。通过担保物置换、“放水养鱼”等方式对于民营企业资金困难给予关注和关怀。
关注普遍存在的涉民企的房产案件。对于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纠纷区分以下情况:对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利益;对因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如故意隐瞒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销售商品房、拖延办证等,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注意处理方式上的平稳,切实考虑民营企业资金负担。
保全措施灵活适用。当事人申请对民营企业采取保全措施的,审慎采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尽量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持并逐步恢复“造血功能”。
强化执行工作力度。对于申请人为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因案施策、用好用足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以强劲措施、强力手段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对被执行人为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对于财产处置要充分保证其价值,在处理方式上给予妥善考虑。(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陈轶群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