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直接对个人征收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改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昨晚,国务院印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将在“起征点上调”的基础上,继续“减负”。
《条例》明确纳税人将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六个方面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其中: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扣除。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
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在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最长扣除时限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所在城市的不同,以每月800元到1500元的不同标准扣除。苏州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采取平均分摊、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计算赡养费扣除额,但每人每月扣除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办法的出台充分听取民意、集纳民意、体现民意。相比10月份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终做出不少调整。例如,将大病医疗个人负担能扣除的最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8万元,并可以由夫妻任何一方抵扣,考虑了病患家庭负担。
苏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陈忠表示,六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切实降低了税负,实现精准减税,充分体现了改革的初衷,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了改革的红利。
据介绍,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从明年1月1日起就能享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市民可以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单位,在领取月度工资时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