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27日),苏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一批事项。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进行明确,提出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意见拟提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在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政府职责、收费政策、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建设标准、经营者职责、道路停车泊位等内容。办法拟提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低于三十分钟。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行全链高效用地模式的指导意见》《苏州市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和市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办法的决定。(苏报融媒记者 张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