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9日),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介绍了养犬法规主要内容。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健全养犬综合治理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电话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制止犬只伤人、举报严重违法养犬行为、提供无主犬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注重强化落实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一户限养一犬制度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大型犬只的标准和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进一步从严规范养犬行为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养犬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严禁携带犬只进入相关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应当征得司驾人员的同意。”同时,第五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遛犬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着力保障无害化处理和犬只收容设施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并向社会公布。犬只在饲养、诊疗或者收留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收留场所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
依法加大养犬扰民伤人惩治力度
●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对养犬人二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二次以上或者一次伤害二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并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遗弃犬只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遗弃的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对违法行为人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有二次以上遗弃犬只记录的,对违法行为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