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相城法院审理了一件见义勇为救火受伤后要求被救火单位适当赔偿的案件。
某公司车间突发火灾,该公司附近商户刘某发现火灾后,与他人自行赶到该公司起火车间围墙外登高救火,并因此坠落受伤。刘某为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苏州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应予支持。刘某自行前往救火,系见义勇为行为,该公司作为受益方,依法应当对刘某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结合刘某的损失情况、光明公司的受益及损失情况以及刘某施救措施的妥当性等情况,酌情认定该公司补偿刘某18万余元。
法官点评:受益人并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扶危济困的社会正气。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