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支付宝转账、微信红包都是现代人资金往来的方式,然而当债务纠纷出现时,仅以此作为借款凭证还不够。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认定了其中近3万元借贷成立,但有900元微信红包却没能被认定为借款,这是为什么呢?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曾是同事。2017年,陈某某以多种理由向杨某某借款。杨某某则先后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转给陈某某30360元。后因多次索要无果,杨某某于2018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借款给被告,结合原告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
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承担利息的请求正当,应予以支持。但原告以微信红包的方式付给被告的900元钱不宜认定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遂判决被告陈某某应归还被告杨某某借款29460元及相应利息。
承办法官介绍,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借款被认可,主要是具备了两个条件,一是转账记录说明了两人有资金往来,二是两人的微信聊天等方式中,对这些款项说明了用途。该案中,原告发的红包备注均为“恭喜发财、大吉大利”,未显示红包的实际用途。最关键的是,原告在与被告微信聊天时讲过“红包就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