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纱和染色工艺都有问题,合同上却写着对延伸产品不负责任,造成我数万件衣服报废,损失20余万元,这我找谁说理去?”“我提供的色纱质量是没问题的,合同中对验收标准及期限也有规定,这不能作为拖欠货款的理由吧?”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是供方起诉要求需方支付拖欠的货款13万元,不曾想需方提出反诉,要求供方承担因其色纱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14万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6年起,亨特贸易(供方)与亨利服饰(需方)就有买卖色纱的业务往来。2016年3月6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亨利服饰(需方)向原告亨特贸易(供方)购买各种规格颜色的色纱共计31万元,并对质量、检验和异议期限等进行了约定。随后原告亨特贸易 (供方)分批向被告亨利服饰 (需方) 供应色纱共计31万元,被告先后支付货款21万元,尚余10万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亨利服饰(需方)辩称,对结欠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原告签订合同时自知其产品及染色工艺有质量问题,仍在合同中写明对原料延伸产品质量不负责任,违反《产品质量法》,且因原料质量问题致使被告的成衣出口国外被拒收退货造成严重损失,据此提出反诉申请,同时提交与案外人上海某贸易公司的产品买卖合同、拒收货物报告邮件、服装修色单据等予以佐证。
原告亨特贸易(供方)对于反诉辩称,提供的色纱不存在质量问题,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证,如确有质量问题,应当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亨利服饰 (需方)结欠原告亨特贸易(供方)色纱货款13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对此均予确认,法院予以认定;对于反诉中亨特贸易 (供方)向亨利服饰(需方)提供的色纱有色差问题,导致成衣修色及退货,造成亨利服饰(需方) 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双方在供货期间虽发现色纱存在问题,但并未就相关损失责任承担达成一致,仍进行成衣生产,均需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亨利服饰(需方) 支付原告亨特贸易 (供方)货款13万元,亨特贸易(供方) 赔偿亨利服饰(需方)因色纱问题造成的损失8万元,两项相抵,被告亨利服饰(需方)支付原告亨特贸易 (供方)货款5万元。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案
诚信经营,诚信交易,按约履行,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规则。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检验样品,照版制作和签收;在结算时,应当就质量问题进行书面协商,或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协商解决,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