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称:“萧林路东方家园门口,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勘查,事发现场停有一辆苏E号牌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苏E号牌的小型轿车旁站着驾驶人苏某。
经询问,驾驶人苏某称:事发时,其驾驶轿车沿萧林东路由东向西直行,行驶至事发处突然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向其左侧前车门,苏某并未看清楚对方驾驶人的行驶路线,苏某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已经送往医院。
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依法扣留事故车辆。随后前往第一人民医院找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到达医院后民警找到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民警在上前询问刘某事发经过的过程中,闻到刘某身上有严重的酒气,民警怀疑刘某酒后驾驶,随后对刘某进行了血样提取。而询问刘某事发过程时,刘某支支吾吾不能具体表述清楚其行驶路线,所以血样提取完毕后,民警调取了现场监控。
观看现场监控后,民警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在车流拥挤的机动车道内如入无人之境,竟沿着离奇的“S”型路线行驶。后经鉴定,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已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最终,民警判定,刘某因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苏某无责任。(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孙甜 管俊棠)(图片、视频由昆山交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