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取特殊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加班工资是否仍需支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务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等费用应由谁负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现,这些劳动争议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今天,姑苏区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争议案件新闻发布会,对包括特殊工时制、超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股票期权奖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等10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解读,在“五一”劳动节到来之前,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劳动者普及合法权益保护等法律知识,努力营造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
“今年姑苏区人社局处理的劳动争议纠纷与去年同期相比,在数量基本持平。”
姑苏区人社局副局长徐露介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高,诉求也越来越多样化,但主要还是集中于加班工资、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
据了解,自2012年三区合并以来,姑苏区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近1500件,在案件审理中,以劳动争议审判合议庭为基础,采用专人审理模式,保证了案件裁判的专业性、连续性和统一性。
“8年来,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5个基本特点,案件日益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日益涉及民商交叉、民刑交叉,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经济政策与劳动争议案件引发高度关联;劳资关系出现新变异;‘新业态’就业不断涌现。”
姑苏区人民法院金阊法庭庭长许惠珍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利用手机APP等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不断涌现。“新业态”就业的出现对于传统标准型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冲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成为审判实务中的难点。
对此,姑苏区人民法院金阊法庭肖明法官以审结的一起“特殊工时工作制”争议案为例,进行了法律解读。
原告刘某于被告某服装公司处从事裁剪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2009年4月23日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某服装公司申请,许可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为年,刘某从事的裁剪工作包括在内。
刘某认为,其双休日加班工资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的2倍计算。某服装公司认为,刘某的裁剪工作岗位已经过主管部门核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应当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整体计算1.5倍,并且公司已经按此规定支付给刘某。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刘某的工作岗位性质、实际上班天数、加班时数以及某服装公司未安排刘某合理调休之事实,应认定其工作制度实际为全日制标准工时制,某服装公司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以双倍工资向刘某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
“在我国劳动工时制度中,除了普遍适用标准工作制度外,在特殊行业中允许存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程序,以保障劳动者工作和休息的权利。”
肖明法官介绍,有些用人单位尽管审批通过了特殊工时工作制,但在实施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故从保护劳动者合法休息权角度考量,应认定其为全日制标准工时制,对于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按双倍工资向劳动者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
此案对于近些年不断涌现出的“新业态”就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这类案件重要集中于外卖小哥和滴滴司机,这类案件的处理对于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一定冲击,目前对于案件如何处理还没有明确的上位法,在案件处理中只能慢慢摸索,不断学习互联网经济相关知识,并结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综合来考虑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肖明法官介绍,这类案件的诉求主要还是集中于劳动关系认定、工资支付以及工伤认定,案件在审理中,一方面要考虑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也要考虑不影响“新业态”的发展,如何在两者之间达到平衡,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达到的目标。
肖明法官提醒,“新业态”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企业出于自身发展需要,一方面要考虑到如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样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利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