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依法治理,明天起,《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三十一条,在出租房屋居住面积和人数要求、“群租”管理、消防设备配备、电动车集中充电停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今天上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了专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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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米
条例作出明确:“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同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但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违法分割房屋出租最高处3万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转租房屋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对于违法分割房屋出租,逾期不整改的房东,最高可处以三万元罚款。
出租房屋应当符合这些消防安全条件
▶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窗户和阳台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
▶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
▶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租赁建立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础信息,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平台有效运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住房租赁备案信息录入平台,第七条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平台反映问题、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