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城区人民法院对以金某为首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集团首要分子金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金某伙同孙某、朱某(均另案处理),张某、李某等4人(均已被判刑)经预谋后,共同出资在苏州市吴江区、常州市等地设立“吴江诚信车贷公司”、“常州捷信金融公司”,后组织被告人金某辉等4人(均已被判刑)组建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发放小广告、他人介绍等手段引诱被害人以车辆进行抵押借款,并诱导被害人签订以违约金等名义虚增借款数额的借款合同,同时设置苛刻的违约条件,在被害人的车上安装多个GPS定位装置,并以“家访”名义确认被害人的家庭住址。后在被害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强行或秘密将被害人的车辆拖走扣留,再以安装在被害人车辆上的GPS离线、未如约还款等理由,单方面恶意宣告被害人违约,以不给钱就卖车等作为要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各成员分工明确。其中,被告人金某出资并在幕后领导、指挥其他人具体实施敲诈,系该集团首要分子,其他人各有分工、相互配合。至案发时,该恶势力集团先后作案41起,被害人横跨苏州、常州两地,涉案金额高达170万余元。不仅侵害了众多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金某伙同孟某等8人(均已被判刑)以同样方式,敲诈被害人周某9.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负刑事责任。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金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在另外一起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金某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综合上述情节及其认罪情况等,遂作出上述判决。(苏报融媒记者 周澜源 袁雪 通讯员 瞿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