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都知道喝酒不开车,殊不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有些未开车的情况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8年12月,甲某和朋友乙某饮酒至早晨。当两人准备开车外出吃早饭时,刚考完驾考科目二的甲某提出让乙某把车借给他“练练手”。考虑到路程不远,乙某便将车钥匙给了甲某,自己坐上了副驾驶座。
当车开至太仓一路口时,甲某因操作不慎,导致车右侧反光镜和另一辆车的左侧反光镜发生刮蹭。然而,甲某还继续向前开,直到被对方车主拦截,并将情况反映给了执勤的交警。经检测,甲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已达到醉驾标准。而同车的乙某虽没有开车,但其在明知甲某无证驾驶且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甲某驾驶,其行为与甲某一同涉嫌危险驾驶罪。
近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甲某和乙某提起公诉。这是我市办理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对此,检察官表示,事实上,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案件已有先例。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他的行为。就此,检察官提醒,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苏报融媒记者 顾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