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遗嘱库苏州吴中公益预约服务中心为二十多位预约者集中办理了遗嘱登记。现场,立遗嘱人走出“讳谈死亡”的文化禁忌,在轻松的氛围中“笑谈身后事”。记者了解到,立遗嘱不再是弥留之际的老人才会考虑的事情,而逐渐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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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日趋年轻化
苏州90后也开始关心遗嘱订立
在中华遗嘱库苏州吴中公益预约服务中心,记者见到了正在进行遗嘱宣读的吴女士夫妇俩。我们将把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我们的独生子钱小欢(化名)。”夫妻二人的意愿很简单,希望已婚的儿子小欢今后在遗产继承问题上能少一些纠纷。
记者了解到,64岁的吴女士是目前该预约服务中心最年轻的立遗嘱人。该中心工作人员张女士表示,之前他们中心接待的立遗嘱人基本都是70岁以上的老人,而这一批立遗嘱人中,多了不少六十多岁的市民。据统计,70岁以下的立遗嘱人只占到了总人数的37%。“最近我们中心也接待了不少年轻咨询者,其中年龄最小的咨询者是一位28岁的90后,她想对自己购置的一套公寓进行财产分配。”
根据中华遗嘱库管理委员会近期发布的《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年至2018年这六年间,全国立遗嘱人的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步下降至71.26岁,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认识到了立遗嘱的必要性,立遗嘱人群逐步呈现年轻化趋势。
“立遗嘱宜早不宜迟,如果立遗嘱人出现了神志不清晰,丧失听、写能力等身体问题时,我们无法保证遗嘱效力,因此无法为其办理遗嘱登记及保管服务。我们中心就来过几位90岁以上的老人,尽管他们有很强烈的立遗嘱意愿,但是由于听力和书写困难等原因,最终我们无法为其办理遗嘱登记。”张女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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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立遗嘱需求增多
留给非法定继承人比例上升
20年前,离婚多年的沙先生与现任妻子吴女士重组了家庭。婚后不久,二人共同在扬州购置了一处房屋,房产证上只写了吴女士的名字。前几年,沙先生突然收到了银行的利息催缴单,原来吴女士早在2003年就将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她不仅从银行取走了30多万元现金,还欠下了7万多元的利息。通过几年的诉讼,沙先生赢得了房屋50%的产权,为了让这部分财产得到合理的处置,沙先生来到中华遗嘱库苏州吴中公益预约服务中心,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遗赠给自己的孙子。
“在苏州的遗嘱登记案例中,再婚家庭的比例占到了20%。”中华遗嘱库苏州吴中公益预约服务中心主任钱东辉告诉记者,综合苏州的遗嘱登记案例,再婚、离异人群订立遗嘱的需求有逐步上升的趋势,这部分人群订立遗嘱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家庭纠纷和简化继承人继承财产手续,其中,将财产留给非法定继承人的比例也逐渐上升,非法定继承人多为孙辈。
同时,根据《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全国有99.92%的立遗嘱人会选择中华遗嘱库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即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在预约中心办理遗嘱登记的孙阿姨表示,签订这个条款,就是为了以防万一。“虽然现在儿媳妇是家里的一份子,但是如今离婚率这么高,很难保证以后他们的感情不会出现什么问题,把继承财产规定为儿子的个人财产,可以为儿子减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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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涉及财产日趋多元化
反映社会财富形态的多样性
在中华遗嘱库登记的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日趋多元化。记者注意到,2013年、2014年,立遗嘱人所处理的财产以不动产为主,其次为银行存款。而这两年,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日趋多元化,公司股权、证券基金、理财合同、保险单、车辆等财产均在遗嘱中有所涉及。
张丽(化名)大学毕业后成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业绩很好。8年前她与曾结过一次婚并育有一子的阿刚相识,两人结为夫妻。不久前,张丽被查出肺癌晚期,于是便来到中华遗嘱库苏州吴中公益预约服务中心,咨询自己公司的股权、所购房产及银行存款的分配问题。
钱东辉告诉记者,2017至2018年,江苏地区立遗嘱人群主要处理的财产以不动产为主,银行存款类财产仅次于不动产。但是这两年,由于经济的发展,立遗嘱人对公司股权、证券基金、理财合同等财产的处理需求也逐渐增加。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丹认为,遗嘱中所涉及财产的多元化不仅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现实需求,也反映了社会财富形态的多样性。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升级,一些原本不具备财产属性的物品,也逐渐拥有了经济价值。“比如部分抖音、微博等自媒体账号,随着浏览量及关注度的提高,其可能不仅仅只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而会产生无法估量的商业价值,因而这些客户端就具有了明显的财产属性,这部分财产就应该被作为个人合法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姚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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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处置渐受关注
相关继承受到平台规则制约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立遗嘱群体日趋年轻化,不少人在订立遗嘱时,开始考虑“虚拟财产”的处置问题,比如个人在社交平台的使用痕迹、游戏装备、网络店铺的处置事宜等。“虽然目前我们并未对这类财产进行处置,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也会接到相关的咨询。”中华遗嘱库负责人表示。
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继承呢?不少立遗嘱人都充满疑惑。姚丹告诉记者,《民法总则》第127条明确认可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而《继承法》也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视为遗产,被合法地继承。
关于“虚拟财产”,姚丹认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具有财产属性的部分,如游戏账号、游戏装备、游戏币、网络道具等,由于其本身具备一定价值,因而可以被继承。“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理财、支付宝、微信钱包尽管具备一定的网络属性,但事实上,它们都是货币在网络上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质上还是属于货币财产,因此也可以被继承。”
虚拟财产的另一类则是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部分,如社交平台的聊天记录等。姚丹表示,目前各地的法院在司法判例中都支持这部分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但是当事人应当在相关案件中主动提出对于这部分隐私信息的继承权,否则法院通常会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予理涉。
记者注意到,微信在其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账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而支付宝也在其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用户标识和账户仅限本人使用,请勿转让、借用、赠与、继承,但支付宝账户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用户签订了这样的使用协议,是否意味着账号无法被继承呢?姚丹表示,平台与用户之间订立的合同,严格来讲,是一个格式合同,该合同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是一个有效的合同。但是若该合同明显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方的利益,或规避了自身的义务,限制了用户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法院认定相关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目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还是一个争议点,各地法院在处理个案时可能会有区别,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