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强雨雪天气,给投保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此时,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暴雪”,标准究竟谁说了算?如果未达到气象意义上的“暴雪”,保险公司是否能免除赔偿责任?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双方对保险合同中“暴雪”术语释义的理解发生争议,法院对该条款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从而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装饰公司保险赔偿款及鉴定费共计11万元。
(1)投保不满一年,房屋被雪压坏
2017年8月,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为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保险期一年。2018年2月,苏州市出现大范围强雨雪,导致房屋开裂受损。原告向被告报案后,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遭拒绝后诉至法院。
经查明,2018年2月5日,苏州市气象服务中心出具《气象资料》载明:受强降雪区的影响,2018年1月25日8时到20时12小时,苏州市气象观测站观测到的降雪量为7.3毫米,25日8时到26日8时,苏州市气象观测站观测到的降雪量为10.4毫米,均达到了暴雪量级。1月27日到28日苏州再次出现强降雪,27日8时到20时12小时,苏州市气象观测站观测到的降雪量为7.2毫米,27日8时到28日8时,苏州市气象观测站观测到的降雪量为12.1毫米,均达到了暴雪量级。
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受损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损失金额为10万元,鉴定费1万元。
(2)未达“暴雪”标准,保险公司拒赔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暴雪是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保险条款的释义并非加重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且该条款并非语义含糊,因而不需要对保险公司作出不利解释。且原告方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上均盖章予以确认,收到并已明确条款内容,保险人已经做了充分的说明义务,因此条款应当予以适用。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在于,双方对保险合同中“暴雪”术语释义的理解发生争议,对该条款是否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从而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3)双方理解发生争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按约向原告支付了保险费,被告理应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暴雪”的定义为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该标准严于气象学中对于暴雪量级的定义,不符合气象学专业上对于暴雪的通常理解,因此对该条款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根据气象中心出具的资料,2018年1月25日至1月28日的降雪量已经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雪’的赔付条件,属于被告保险责任。”承办法官表示,被告应当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对“暴雪”定义有争议,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保险合同中“暴雪”释义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进而理解,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非保险术语的专业意义的前提,是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作了解释且该解释符合专业意义。因此,如果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使用的非保险术语虽然作出了解释但该解释不符合专业上通常理解的,则不应当直接认可该术语的专业意义,亦即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这是从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中可以得出的符合逻辑的结论。(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张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