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国有不下1.8万家规模以上企业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如果只是通过破产清算,那么这些企业极有可能因为资不抵债而失去赖以生存的资本,结局就是直接走向死亡。
针对这一实际,吴中区法院积极探索预重整制度,进一步强化司法对民营经济的服务与保障水平,并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拟制了一份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昨天,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苏州大学教授及博士研究生代表,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和从事破产法务工作的律师代表等,就《意见》(讨论稿)进行了广泛研讨,这一《意见》(讨论稿)得到了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的广泛点赞。
吴中区木渎镇有一家农村小额贷金融服务公司,近几年,通过发放贷款的方式开展对外贷款业务。期间,企业先后产生债务高达十几亿元,企业因此遭遇很大的困境。律师季诺说:“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如果债权人在各方面谈判比较困难,又找不到好的重整方案和投资方,那么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的可能性会明显加大。所以,这个实际上对各方利益都是一个不好的安排。”
于是,木渎的这家企业最近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主动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打算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重生。出乎企业意料的是,他们的这一申请得到了法院的强有力支持。
“法院审查之后要作裁定受理,但在这之前,其实我们已经通过预重整的方式做了很多的工作,包括与主要的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谈判,希望企业重整能够取得他们的支持。另外,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也草拟了一个重整的草案,并经过我们的审查,这样在正式裁定受理的时候,相对来说就比较轻松和简单。所以,整个重整过程还是比较顺利的。”吴中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周宏介绍说。
据了解,近年来规模以上企业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光吴中辖区就有不下50家。为强化破产企业庭外重组的法律保障,提升破产重整效率,尽早介入开展企业拯救,前不久,吴中法院专门拟制了一份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即法院收到破产重整申请后,通过预立案的方式,组织听证后认为符合重整条件的,提前指定管理人,但不同时裁定受理,将破产重整程序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的基本工作(包括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初步表决)提前至预重整阶段,待法院正式裁定受理后,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方式将之前的工作成果固定下来,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
昨天的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徐阳光认为,吴中法院的预重整制度一旦正式实施,能够有效理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这对全国预重整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都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至少从目前我看到的情况来讲,吴中法院的这个意见在全国基层法院中是第一家,所以它肯定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甚至可以为我们今后政府和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协同发挥作用,也就是我们说的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提供一个很好的样本。”徐阳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