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姑苏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进行了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七万元罚金。
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日期间,被告人任某伙同黄某、何某(均另案处理)多次共同收购、运输、出售长臂猿、蟒蛇、小熊猫等珍贵、濒危动物。被告人陆某非法向黄某、何某等人收购长臂猿2只,其另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2件。被告人褚某为黄某、何某居间介绍出售小熊猫1只。被告人冯某为黄某、何某居间介绍出售猕猴1只。被告人张某居间介绍黄某、何某向李某收购小熊猫1只,另向黄某、何某出售猕猴3只。
此次案件涉及犯罪人员较多、动物种类多数量大,且跨越了从江苏、浙江、河南、四川、广东、云南等省,涉及长臂猿、蟒、巨蜥、小熊猫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此过程中,有的动物被装入网袋离开栖息地辗转千里,有的因惊吓过度而死亡,有的死亡后仍被装入冰柜,有的被做成制品出售 ……野生动物的生命成为不法分子的逐利工具,这些行为加剧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灭绝的风险,进而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后果令人堪忧。
经审理,法院对任某、陆某案的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七万元至一万元的罚金。
据统计,姑苏法院自2016年至今共审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件38人。从审理的情况看,大致反映出以下几个特点:
非法交易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多样。在非法交易的动物中,有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长长臂猿、蟒、红隼、猕猴、小熊猫、 野生苍鹰等;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附录Ⅰ、附录Ⅱ的美洲绿鬣蜥、杰克森变色龙、高冠变色龙、非洲灰鹦鹉、肯尼亚豹纹陆龟、红尾蚺等。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中,以象牙制品居多,其他还包括犀牛角片、非洲狮骨骼制品等。
被告人中 80、90后居多,文化程度不高,无业或从事宠物经营等个体经营者占比较高。
被告人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明显,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被告人明知所涉动物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为了牟利,不惜以身试法。究其原因,与其所受教育程度、生活环境及个人素质不无关联。只有少数被告人出于喜欢小动物或其他特殊原因而误入歧途。
往往通过网络招揽买家、完成交易。借助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进行收购、出售,犯罪手段隐蔽,买卖双方联络简易快捷,犯罪成本低。
法律对此类犯罪规定的刑罚较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专业人士建议,市民购买动物之前,应充分了解动物的属性,对其是否是濒危动物进行了解,不确定的可以向动物园或鉴定机构进行确认。同时,市民在发现濒危野生动物的交易时,也能积极报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