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项目。近日,《条例(草案)》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各部门履行的职责、单位及个人的义务以及拟将采取的措施。《条例(草案)》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将逐步建立计量收费、阶梯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混合投放、混合收运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若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生活垃圾应当拒绝接收。
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分类管理中心副主任干磊表示,针对混合收运的举报、混合收运的处罚以及拒收拒运等行为,也都会相应地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住建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张益认为,立法是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同时又是做好分类工作的保障。立法可以把各个部门的责任进行界定,责任认定以后,它还可能有义务对单位、个人从经济等方面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