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别人养,自己也买一只,就是想当宠物,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近日,常熟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赵某生说他是在抖音上看到有人发了养小猴子的视频,当时就觉得特别喜欢。他说:"两三年前,那时候抖音刚开始流行,我在抖音上看到有人发小猴子的视频,还留了电话号码是卖猴子的。"他赶紧打通了这个电话,对方说自己卖的是日本品种的猴子。之后,两人按照约定进行了当面交易,赵某生花了一万多元购买了一只母猴。
两三个月后,赵某生又联系了卖猴人,他觉得养猴子很好玩,又花了七八千元买了只公猴。由于工作原因,他经常将两只猴子寄养在朋友杨某的家里,只是有空时把猴子带回家养一段时间。
2019年1月,有人举报称杨某家养了一只猴子。公安机关随即在杨某家中查获公猴一只,并将杨某抓获。之后,赵某生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据他供述,另一只母猴在四五个月前不慎跑丢了,至今都没有找到。
经鉴定,被查获的公猴为猕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现在已经被林业站接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生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被告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更是严禁出售、收购。无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一定要事先了解动物的品种,是否是国家保护动物或"三有"动物,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